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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文辦法

一、活動主旨:鼓勵文學創作,深耕文學土壤,增進文學寫作風氣。

二、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文化局
  策畫執行:文訊雜誌社

三、收件及截稿日期

112年11月1日起開始收件,至112年12月31日截止,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,以郵戳為憑,逾時恕不受理。

四、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

請下載報名表及授權同意書(【下載word檔】.【下載PDF檔】),填妥後連同作品一併以掛號方式郵寄至「100012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B2 第26屆臺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」,並在信封上註明「參選組別」與「文類」。

五、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   

(一)競賽類

1. 徵文對象:不拘(無國籍、居住地等限制,海外民眾亦可參加,惟須以中文創作)。

2. 作品體例:

(1)小說:以8,000至12,000字為原則。
(2)散文:以2,500至4,000字為原則。
(3)現代詩:30行以內。
(4)古典詩:須創作絕句組詩(4首為一組)。本(26)屆限絕句組詩,下(27)屆則限律詩組詩,依此類推,逐年輪替。
(5)舞臺劇本:含現代及傳統戲劇之原創劇本,惟不含兒童戲劇劇本;演出長度估計不少於60分鐘。

3. 徵文主題:

(1)小說、散文、現代詩:以「臺北經驗」為主題。
(2)古典詩、舞臺劇本:主題不限,惟以「臺北經驗」為佳。

4. 獎勵名額:各取首獎一名、評審獎一名、優等獎兩名。

5. 獎勵方式:

(1)獎金:
①小說:
  •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,獎座一座。
  •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,獎座一座。
  •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,獎座一座。
②散文:
  •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,獎座一座。
  •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,獎座一座。
  •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,獎座一座。
③現代詩:
  •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,獎座一座。
  •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,獎座一座。
  •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,獎座一座。
④古典詩:
  •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,獎座一座。
  •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,獎座一座。
  •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,獎座一座。
⑤舞臺劇本:
   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,獎座一座;並得於得獎名單公布後3個月內尋求製作團隊提出演出計畫提供審查,審查通過者,發給合作之製作團隊「演出製作獎金」。演出計畫及獎金相關規定詳參本辦法五(一)、5、(2)。
  •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,獎座一座。
  •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,獎座一座。
(2)舞臺劇本得主演出製作獎金相關規定:

①由與首獎得主合作之製作團隊優先向本局提案,並由本局獎助製作團隊進行演出。

②演出製作獎金視計畫需求核定,最高30萬元,並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後,憑核定之演出計畫撥付。

③演出計畫須符合下列要件:

  • 應檢附首獎得主與製作團隊之「合作協議書」或首獎得主同意作品授權該團隊演出之「授權同意書」。
  • 應包含4場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。

④製作團隊須於接獲本局核定獎助之公文後,於15個月內完成演出計畫。

⑤首獎得主未能於3個月內提出演出計畫者,視同放棄,或有首獎從缺情形者,由評審獎得主遞補。期間規定則自本局通知遞補日起算。

⑥經核定獎助之案件,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,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查驗,並列為未來相關案件審核之參考。

⑦受本局獎助之團隊最遲應於演出活動開始2週前,提供本局為查驗所需票券(或邀請函)及節目單(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)各4份,另亦提供本局聘請之2位專業委員評鑑所需票券。

⑧本製作獎金不得任意變更用途,經審查通過之案件,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,應即函報本局核准,但以一次為限;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,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,不在此限。

⑨本演出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(包括邀請函)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或贊助單位,相關宣傳、記者會、座談、研習、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,應於活動2週前通知本局。

⑩製作團隊應於演出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,檢送成果報告紙本(含照片檔、獎助部分收支明細表等)函送本局辦理結案。結報經費時,若有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報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者,本局將送結案審議委員會議審查。

⑪受獎助之製作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局得視情節輕重,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助處分,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份獎金:
A.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、虛偽等不實情事者。
B.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。
C.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。
D.未經本局核准,擅自變更計畫者。
E.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。

⑫同一演出計畫已獲本局或附屬機關補助者,本局不再重複補助。

(3)提供發表管道:

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,本局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,將作品收錄於「臺北文學獎得獎專書」中出版,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,張貼於臺北市捷運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版面,或提供至網路、電子媒體進行播放。

(二)年金類-「臺北文學年金」獎助計畫

1. 對象:業餘及職業作家(無國籍、居住地等限制,海外民眾亦可參加,惟須以中文創作)。

2. 名額與獎助金額:入圍3名,每名獎金20萬元,各頒發入圍證書一張;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後,再進行二階段決審,評選出一名文學年金得主,致贈獎金40萬元及年金得主獎座一座。惟入圍者作品,若於決審前輯印成書者,不得參加決審。

3. 申請:須提出未來一年之完整寫作計畫(計畫內容不超過2,000字,另須檢附個人簡歷及過往作品目錄),寫作主題不限,文體不拘;計畫內容之質與量須能以編印成書為原則,申請時須附本次寫作計畫之部份作品(小說、散文、報導文學等至少1萬2,000字,新詩至少10首)提供審查,提供審查之作品不得於入圍名單公布前發表。

4. 寫作期限:申請獲准者,須在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。

5. 寫作規模:小說、散文、報導文學等至少8萬字,新詩至少50首。

6. 年金給付方式:分入圍、得獎兩階段給付。

(1)第一階段:
入圍者將於接獲本局公文通知後,憑領據核撥入圍獎金20萬元。

(2)第二階段:
入圍者依限完成寫作計畫後進行決審,決審選出之得獎者,將獲頒年金得主獎金40萬元。如未依限完成寫作計畫時,文化局將追回入圍獎金20萬元。

六、參選者資格限制

(一)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執行單位同仁,不得參加。

(二)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、雜誌、網站、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;舞臺劇本曾經辦理演出、座談會等活動,視為曾公開發表之作品,未售票之讀劇會不在此限。

(三)已參加比賽得獎、已獲文學補助之作品、或已輯印成書者,不得參選。

(四)作品不能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或文學補助申請案。

(五)違反上述規定者,將撤銷得獎資格,並追回獎金及獎座或入圍證書。

七、評審方式

(一)評審作業:年金類、競賽類均採為初審、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;初審為資格審查,複審及決審均聘請知名作家及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。

(二)作品如未達水準,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,或不足額入選。

八、注意事項

(一)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,並授權臺北市政府(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)集結於本屆得獎作品集出版,並自得獎公告日起5年內,有在任何地區以合理方式利用、轉授權該著作進行非營利推廣之權利,且臺北市政府(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)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。

(二)參選者可同時報名競賽類及年金類(倘報名兩類,請分開郵寄),競賽類每人每類以一篇為限,年金類亦限提一項計畫。每件作品投稿者限1人。倘未依規定送件,將取消參賽資格,不列入評選。

(三)參選作品(年金類須包含寫作計畫、個人簡歷、過往作品目錄及計畫部分作品)請以 A4 紙張列印一式5份送件,格式為直式橫書電腦繕打、word 12號新細明體,左邊裝訂送件;如採稿紙書寫者,請以工整字體謄錄。

(四)參選作品及資料請自留底稿,恕不退件。

(五)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,競賽類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,若違反此規定,將不列入評選。年金類則為公開姓名評審,不在此限。

(六)報名表上,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,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。

(七)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,將不列入評選。

(八)若發生著作權授權書簽署內容不實之情事,往後3年不得參加臺北文學獎徵文活動。

(九)抄襲或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,除取消得獎資格、追回稿酬及獎座,並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,投稿者終生不得參加臺北文學獎徵文活動,且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。

九、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

將於113年4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(除得獎者以專函、專電通知外,餘不另行個別通知),並於5月間舉辦頒獎典禮,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。

十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補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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