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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8 屆臺北文學獎

徵文辦法

鼓勵文學創作,深耕文學土壤,增進文學寫作風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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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 年

11.1

開始收件

12.31

截止

自 114 年 11 月 1 日起開始收件,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截止,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,以郵戳為憑,逾時恕不受理。

掛號郵寄至
100012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11 號 B2
第 28 屆臺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

內容包含參賽作品、報名表及授權同意書,並在信封上註明「參選組別」與「文類」。

徵選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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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文對象

不拘(無國籍、居住地等限制,海外民眾亦可參加,惟須以中文創作)。

book

小說


「臺北經驗」為主題。
以 8,000 至 12,000 字為原則。

manuscript

散文


「臺北經驗」為主題。
以 2,500 至 4,000 字為原則。

geometry

現代詩


「臺北經驗」為主題。
30 行以內。

scroll

古典詩


主題不限,惟以「臺北經驗」為佳。
需創作絕句組詩,4 首為一組。

本屆 (28) 限絕句組詩,下屆 (29) 則限律詩組詩,依此類推,逐年輪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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舞臺劇本


主題不限,惟以「臺北經驗」為佳。
含現代及傳統戲劇原創劇本,惟不含兒童戲劇劇本。

演出長度估計不少於 60 分鐘。

參選者資格限制

  1.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執行單位同仁,不得參加。
  2. 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、雜誌、網站、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;舞臺劇本曾經辦理演出、座談會等活動,視為曾公開發表之作品,未售票之讀劇會不在此限。
  3. 已參加比賽得獎、已獲文學補助之作品、或已輯印成書者,不得參選。
  4. 作品不能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或文學補助申請案。
  5. 違反上述規定者,將撤銷得獎資格,並追回獎金及獎座或入圍證書。

評審方式

  1. 評審作業:年金類、競賽類均採為初審、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;初審為資格審查,複審及決審均聘請知名作家及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。
  2. 作品如未達水準,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,或不足額入選。

注意事項

  1. 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,並授權臺北市政府(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)集結於本屆得獎作品集出版,並自得獎公告日起 5 年內,有在任何地區以合理方式利用、轉授權該著作進行非營利推廣之權利,且臺北市政府(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)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。
  2. 參選者可同時報名競賽類及年金類(倘報名兩類,請分開郵寄),競賽類每人每類以一篇為限,年金類亦限提一項計畫。每件作品投稿者限 1 人。倘未依規定送件,將取消參賽資格,不列入評選。
  3. 參選作品(年金類須包含寫作計畫、個人簡歷、過往作品目錄及計畫部分作品)請以 A4 紙張列印一式 5 份送件,格式為直式橫書電腦繕打、word 12 號新細明體,左邊裝訂送件;如採稿紙書寫者,請以工整字體謄錄。
  4. 參選作品及資料請自留底稿,恕不退件。
  5. 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,競賽類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,若違反此規定,將不列入評選。年金類則為公開姓名評審,不在此限。
  6. 報名表上,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,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。
  7. 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,將不列入評選。
  8. 若發生著作權授權書簽署內容不實之情事,往後 3 年不得參加臺北文學獎徵文活動。
  9. 抄襲、改寫或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,以及利用人工智慧(AI)軟體生成或輔助創作,除取消得獎資格、追回稿酬及獎座,並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,投稿者終生不得參加臺北文學獎徵文活動,且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。

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

將於 115 年 5 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(除得獎者以專函、專電通知外,餘不另行個別通知),並於 5 月間舉辦頒獎典禮,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。

error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補充。
book

小說


首獎

頒發獎金 15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1 名。


評審獎

頒發獎金 7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1 名。


優等獎

頒發獎金 4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2 名。

manuscript

散文


首獎

頒發獎金 10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1 名。


評審獎

頒發獎金 5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1 名。


優等獎

頒發獎金 3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2 名。

geometry

現代詩


首獎

頒發獎金 10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1 名。


評審獎

頒發獎金 5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1 名。


優等獎

頒發獎金 3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2 名。

scroll

古典詩


首獎

頒發獎金 15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1 名。


評審獎

頒發獎金 7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1 名。


優等獎

頒發獎金 4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2 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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舞臺劇本


首獎

頒發獎金 15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1 名。

於得獎名單公布後 3 個月內尋求製作團隊提出演出計畫提供審查,審查通過者發給合作製作團隊「演出製作獎金」。

首獎獎金相關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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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審獎

頒發獎金 7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1 名。


優等獎

頒發獎金 4 萬元,獎座一座,名額 2 名。

舞臺劇本得主演出製作獎金相關規定

  1. 頒發獎金 15 萬元,獎座一座;並得於得獎名單公布後3個月內尋求製作團隊提出演出計畫提供審查,審查通過者,發給合作之製作團隊「演出製作獎金」。
  2. 演出製作獎金視計畫需求核定,最高 30 萬元,並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後,憑核定之演出計畫撥付。
  3. 演出計畫須符合下列要件:
    1. 應檢附首獎得主與製作團隊之「合作協議書」或首獎得主同意作品授權該團隊演出之「授權同意書」。
    2. 應包含 4 場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。
    3. 製作團隊須於接獲本局核定獎助之公文後,於 15 個月內完成演出計畫。
  4. 首獎得主未能於 3 個月內提出演出計畫者,視同放棄,或有首獎從缺情形者,由評審獎得主遞補。期間規定則自本局通知遞補日起算。
  5. 經核定獎助之案件,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,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查驗,並列為未來相關案件審核之參考。
  6. 受本局獎助之團隊最遲應於演出活動開始2週前,提供本局為查驗所需票券(或邀請函)及節目單(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)各4份,另亦提供本局聘請之2位專業委員評鑑所需票券。
  7. 本製作獎金不得任意變更用途,經審查通過之案件,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,應即函報本局核准,但以一次為限;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,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,不在此限。
  8. 本演出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(包括邀請函)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或贊助單位,相關宣傳、記者會、座談、研習、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,應於活動2週前通知本局。
  9. 製作團隊應於演出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,檢送成果報告紙本(含照片檔、獎助部分收支明細表等)函送本局辦理結案。結報經費時,若有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報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者,本局將送結案審議委員會議審查。
  10. 受獎助之製作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局得視情節輕重,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助處分,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份獎金:
    1.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、虛偽等不實情事者。
    2.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。
    3. 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。
    4. 未經本局核准,擅自變更計畫者。
    5.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。
  11. 同一演出計畫已獲本局或附屬機關補助者,本局不再重複補助。

提供發表管道

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,本局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,將作品收錄於「臺北文學獎得獎專書」中出版,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,張貼於臺北市捷運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版面,或提供至網路、電子媒體進行播放。

徵文對象

業餘及職業作家(無國籍、居住地等限制,海外民眾亦可參加,惟須以中文創作)。

名額與獎助金額

業餘及職業作家(無國籍、居住地等限制,海外民眾亦可參加,惟須以中文創作)。

名額與獎助金額

入圍 3 名,每名獎金 20 萬元,各頒發入圍證書一張;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後,再進行二階段決審,評選出一名文學年金得主,致贈獎金 40 萬元及年金得主獎座一座。惟入圍者作品,若於決審前輯印成書者,不得參加決審。

申請

須提出未來一年之完整寫作計畫(計畫內容不超過 2,000 字,另須檢附個人簡歷及過往作品目錄),寫作主題不限,文體不拘;計畫內容之質與量須能以編印成書為原則,申請時須附本次寫作計畫之部份作品(小說、散文、報導文學等至少 1 萬 2,000 字,新詩至少 10 首)提供審查,提供審查之作品不得於入圍名單公布前發表。

寫作期限

申請獲准者,須在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。

寫作規模

小說、散文、報導文學等至少 8 萬字,新詩至少 50 首。

年金給付方式

分入圍、得獎兩階段給付。

第一階段

入圍


入圍者將於接獲本局公文通知後,
憑領據核撥入圍獎金 20 萬元

第二階段

得獎


入圍者依限完成寫作計畫後進行決審,決審選出之得獎者,將獲頒年金得主獎金 40 萬元。

如未依限完成寫作計畫時,文化局將追回入圍獎金 20 萬元。

參選者資格限制

  1.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執行單位同仁,不得參加。
  2. 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、雜誌、網站、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;舞臺劇本曾經辦理演出、座談會等活動,視為曾公開發表之作品,未售票之讀劇會不在此限。
  3. 已參加比賽得獎、已獲文學補助之作品、或已輯印成書者,不得參選。
  4. 作品不能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或文學補助申請案。
  5. 違反上述規定者,將撤銷得獎資格,並追回獎金及獎座或入圍證書。

評審方式

  1. 評審作業:年金類、競賽類均採為初審、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;初審為資格審查,複審及決審均聘請知名作家及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。
  2. 作品如未達水準,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,或不足額入選。

注意事項

  1. 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,並授權臺北市政府(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)集結於本屆得獎作品集出版,並自得獎公告日起 5 年內,有在任何地區以合理方式利用、轉授權該著作進行非營利推廣之權利,且臺北市政府(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)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。
  2. 參選者可同時報名競賽類及年金類(倘報名兩類,請分開郵寄),競賽類每人每類以一篇為限,年金類亦限提一項計畫。每件作品投稿者限 1 人。倘未依規定送件,將取消參賽資格,不列入評選。
  3. 參選作品(年金類須包含寫作計畫、個人簡歷、過往作品目錄及計畫部分作品)請以 A4 紙張列印一式 5 份送件,格式為直式橫書電腦繕打、word 12 號新細明體,左邊裝訂送件;如採稿紙書寫者,請以工整字體謄錄。
  4. 參選作品及資料請自留底稿,恕不退件。
  5. 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,競賽類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,若違反此規定,將不列入評選。年金類則為公開姓名評審,不在此限。
  6. 報名表上,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,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。
  7. 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,將不列入評選。
  8. 若發生著作權授權書簽署內容不實之情事,往後 3 年不得參加臺北文學獎徵文活動。
  9. 抄襲、改寫或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,以及利用人工智慧(AI)軟體生成或輔助創作,除取消得獎資格、追回稿酬及獎座,並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,投稿者終生不得參加臺北文學獎徵文活動,且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。

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

將於 115 年 5 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(除得獎者以專函、專電通知外,餘不另行個別通知),並於 5 月間舉辦頒獎典禮,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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